(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石敏诉刘德志离婚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1465号原告石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以其外出打工无法到庭应诉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