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余华与陈春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保字第4号申请人:余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余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震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一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