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007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刘付山诉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山,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740—1号原告:刘付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弟昌,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洋洋,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山诉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付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付山负担。审 判 长 常 斌审 判 员 王晓璐人民陪审员 王德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