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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2013-287郑艳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通涂诺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艳立,石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通涂诺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运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艳立被执行人石敬伟申请执行人晋州市通涂诺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艳立、石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缺席作出(2013)晋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艳立、石敬伟给付晋州市通涂诺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涂料款2500元。2013年8月8日,原告晋州市通涂诺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晋执字第2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占世。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