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催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温州菲雷迪尔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菲雷迪尔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催字第463号申请人温州菲雷迪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大自然家园。法定代表人胡飞,总经理。申请人温州菲雷迪尔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126558675、出票金额为叁万伍仟元整、出票人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1日、付款行为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菲雷迪尔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俊阳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