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兰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刑初字第004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男,2010年12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3年5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8日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15日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智勇、书记员曹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兰某在宁乡县城郊乡怡宁新村金洲大道旁开设一无名电游室,购进具有赌博功能的连线电子游戏机八台,苹果电子游戏机两台,然后招揽赌客以购买游戏币或付款为游戏机上分后进行赌博的形式获利,共计非法所得达8万余元。2013年5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游戏室查获,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隆某良、周某明、姜某坤、陈某熙四名,收缴连线电子游戏机八台,苹果电子游戏机两台,收缴赌资6123.5元。经鉴定,收缴的连线电子游戏机八台,苹果电子游戏机两台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案发后,被告人兰某主动向宁乡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52900元。另被告人兰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2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非税收入缴款书,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检查笔录,证人张某香、隆某良、周某明、姜某坤、陈某熙的证言,被告人兰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电游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兰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某的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归案后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兰某向宁乡县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二千九百元及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洞波人民陪审员 何冬仁人民陪审员 彭惠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决场0575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