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周某员与娄某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员,娄某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周某员,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娄某荣,女,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员诉被告娄某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员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员撤回对娄某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