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6

案件名称

上海朵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刘多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朵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多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47号申请人上海朵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多敏。申请人上海朵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诺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多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朵诺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324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审结束后,依职权派员前往涉案争议焦点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1288号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在该调查取证行为结束后未就取得的证据进行开庭质证,便主观上作出判断。仲裁委员会对于证据质证程序应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来进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是经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否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仲裁委员会跳开证据质证的法定重要程序,将未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规则,影响裁决结果的公正。朵诺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申请人刘多敏答辩称:刘多敏在仲裁过程中提供了录音、录像,以证明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1288号系公司的经营地址,公司也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仲裁委员会至现场调查,不属于调取新的证据,而是对刘多敏所提供证据的审核和认定,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再发表意见。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朵诺公司在仲裁过程中的质证意见一页。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本案中,公司主张仲裁委员会未经质证程序,径行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但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仲裁委员会就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1288号是否为公司经营地址进行调查,属于依职权对相关事实的调查,并未收集取得新的证据材料。对刘多敏提供的证据,公司已发表不认可的质证意见。仲裁委员会未组织庭审就调查所得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故朵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朵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3242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朵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严 霞代理审判员  罗珏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