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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向代成与伍凯、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代成,伍凯,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向代成。委托代理人:曲恩阳,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凯。委托代理人:刘宝利、于振洋,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陈家疃村。负责人:王严峰,经理。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幸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国忠、谭松,该单位员工。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正街。法定代表人:刘桂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敏,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代成诉被告伍凯、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代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代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2008元,由原告交纳。审判长  曲继伟审判员  矫志颜审判员  宋继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