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滦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45号原告汤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郎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