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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矽映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守军(SHOUJUN WANG)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矽映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王守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85号原告矽映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DWARDLOPEZ,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王守军(SHOUJUNWANG),。委托代理人张霁(ZHANGJI),女,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温陈静,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矽映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映上海公司)与被告王守军(SHOUJUNWANG)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矽映上海公司之委托代理���罗、夏炎、被告王守军(SHOUJUNWANG)之委托代理人张霁、温陈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矽映上海公司诉称,其与王守军于2008年4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30日续签劳动合同至2012年4月24日。2012年4月20日,其因王守军在任职期间的多项严重违纪行为而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王守军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2012年4月25日,其向王守军银行账户支付了人民币(以下同)128,784.95元,后经核查发现,除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外,其多向王守军支付了75,575.25元。鉴于王守军获得和占有该笔多支付的费用明显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故王守军应当予以返还。此外,其内部审核王守军离职前的报销报告时发现王守军存在多次不实报销的情况,总金额达到32,959元。由于报销款项应是根据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据实予以支付���故王守军应当返还不实报销款。其于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为王守军报销了购书款2,591.10元,但王守军离职时并未将相关书籍交还,故王守军应当将已报销购书款的书籍予以返还。现请求判决王守军返还多支付的劳动报酬75,575.25元、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不实报销款32,959元及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已报销购书款的价值2,591.10元的书籍。被告王守军(SHOUJUNWANG)辩称,不同意矽映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矽映上海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支付的128,784.95元包括工资、社保费、十四薪、年休假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没有多支付工资,矽映上海公司要求返还的理由和计算方式也不合理。其每次报销都是经过美国总部的审核,且经上海财务核准,其本人没有财务审批权限,故不存在不实报销的情况。其已经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且矽映上海公司封锁了所有的东西,书籍均在其原来的办公室内。经审理查明,SiliconImage,Inc.(以下简称矽映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2008年4月23日,矽映公司向王守军出具录用通知,载明:“矽映公司(下称公司)很高兴聘请您为中国区总经理兼中国工程部总监,向PaulDalSanto汇报,起聘日期为2008年4月24日……”。王守军于次日在上述录用通知上签字。2008年4月24日,王守军与矽映上海公司签订自2008年4月24日起生效、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约定聘任王守军担任中国区总经理、工程总监等。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2年4月24日。矽映上海公司为王守军办理了期限为2008年4月30日至2010年4月25日的外国人就业证。上海市公安局于2009年5月8日向王守军签发了有效期至2012年5月7日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2012年3月23日,矽映上海公司发通知给王守军,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2012年4月20日,矽映上海公司通知王守军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理由为王守军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公司纪律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12年4月25日,矽映上海公司支付王守军128,784.95元。矽映上海公司表示该笔费用组成为:2012年4月基本工资35,577.50元(50,825÷20×14)、2012年14薪21,767.09元、交通补贴700元(12,000÷12÷20×14)、餐费补贴196元(14×14)、房租补贴14,583.33元(250,000÷12÷20×14)及错误多支付的75,575.25元,扣减个人所得税7,618.90元及教育补贴11,995.32元(全年50,000元,2012年至离职日应得15,416.68元,实际已付27,412元,需扣回多付部分)。王守军在(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84号案件中提供了矽映公司全球人力资源部门副总裁NancyHauge于2012年5月30日发送给其的电子邮件,NancyHauge在邮件中明确表示2012年4月25日支付给王守军的费用中包括2013年3月1日至4���30日的14个月奖金21,767.18元、社会保险费54,514元、带薪休假4.33天和2天加班的费用24,535.59元,并明确表示2012年奖金支付给董事会设定的完成公司年底企业目标的人员,员工在发放奖金时间内必须仍然在职(2013年年初),任何员工没有权利在2013年年初之前享受此奖金。矽映上海公司表示NancyHauge不能代表矽映上海公司。王守军在职期间报销费用的流程为:先进入报销电子系统,填写金额项目,系统自动发送邮件到王守军的主管(是在美国的矽映公司部门主管),由主管审批后,形成邮件回复过来,然后由王守军将邮件转发给矽映上海公司的财务,并将报销单据交给财务。2012年9月13日,矽映上海公司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的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裁决,对矽映上海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矽映上海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矽映上海公司提供了王守军在职期间的报销报告及所附报销单据,证明王守军存在不实报销32,959元的事实及为王守军报销了购书款2,591.10元。王守军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表示无法证明票据是其提供。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续期变更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说明、报销报告及报销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矽映上海公司主张其于2012年4月25日支付给王守军的128,784.95元中有75,575.25元系错误支付,应予返还,但其未能陈述当初128,784.95元是怎么组成的,毫无缘由地多支付费用给离职员工对于矽映上海公司这样的外资企业而言几乎是不可能的。王守军提供了矽映公司全球人力资源部门副总裁NancyHauge于2012年5月30日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明确载明2012年4月25日所支付的费用中包括了���会保险费、带薪休假及加班的费用,该邮件经过公证,矽映上海公司亦无证据推翻该邮件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电子邮件予以确认。尽管矽映上海公司表示NancyHauge不能代表矽映上海公司,但从王守军日常报销需要上报矽映公司相关主管人员的情况来看,矽映公司和矽映上海公司在财务上是相密切关联的,故本院对矽映上海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其要求王守军返还多支付的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守军在职期间报销费用都经过了报销流程,费用的报销都获得了主管的批准,报销的票据也经过了矽映上海公司财务人员的审核,现无证据表明当初报销时财务人员就费用的产生及票据问题提出过任何异议,故矽映上海公司要求返还不实报销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矽映上海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王守军报销购书款的用途系为矽映上海公司采购而为,故其要求王守军返还书籍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矽映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