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房民三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谢某某起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房民三初字第00006号��告谢某某,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67年5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起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屈丰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