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严文学申请刘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文学,刘兵,向丽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严文学,男,生于1977年9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兵,男,生于1977年4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向丽均(系刘兵之妻),生于1983年3月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2)射洪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兵、向丽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兵、向丽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刘兵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刘兵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刘兵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林审 判 员 王玉明代理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