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董龙危险驾驶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曾用名董×),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8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5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董×酒后驾驶黑D902**号农用三轮车沿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胜路铁道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黑D459**号蓝色欧曼牌重型箱式货车相刮。被告人董×被当场抓获。经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董×血液酒精含量为2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的证言、证人李××的证言、证人朱××的证言、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丛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