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李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241号罪犯李强,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2005)晋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11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多次表扬奖励并获2012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和2011年下半年狱劳动能手。上述事实,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9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