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刘陈娜与余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陈娜,余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刘陈娜。被告余美强。以上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陈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4月前后,债务人余美强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刘陈娜借5万元,并承诺附有利息,又因为当时两者朋友关系,余美强没有及时向原告刘陈娜写欠条。2013年刘陈娜多次向余要回借款时,余美强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3年7月8日,被告余美强在原告刘陈娜的强烈要求下,补写欠条一份,然而之后更换了手机号码,原号码停止使用,原告以各种方式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余美强偿还原告刘陈娜5万元,在这里原告放弃利息,要回借款,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原告将5万元汇入被告账户。2013年7月8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5万元。以上事实有欠条、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欠其5万元未还的事实,被告放弃答辩,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陈娜借款5万元。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学 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伟(兼)书记员 任 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