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4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冷啟财与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啟财,四川省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882号原告冷啟财。被告四川省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定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啟财诉被告四川省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啟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晓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世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