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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安元、李凤霞、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陵州路。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被申请人:冯安元,男,1978年7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李凤霞,女,1978年3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县。被申请人: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峰,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沙鸥,经理。被申请人:夏治周,1977年2月出生,住德城区青团路。被申请人:王继增,1978年5月出生,住德城区青团路。申请人陵县谷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安元、李凤霞、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苹果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夏治周、王继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冯安元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被申请人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突然停业,已严重危及申请人的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