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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国与卢立旺、景县某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卢立旺,景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李国,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卢立旺,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景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李国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