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涛与被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涛,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覃涛。被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定代表人龚天明,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覃涛与被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防市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十九冶集团(防城港)设备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将案款9594.3元汇入本院账户,该案标的全部结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防市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家良审 判 员 皮祀昭人民陪审员 冯振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