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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郾民初字第02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201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红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