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军与靳向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靳向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何军,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靳向平,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与被告靳向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以同被告协商解决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军负担。审判员 张志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