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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军与靳向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靳向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何军,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靳向平,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与被告靳向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以同被告协商解决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军负担。审判员  张志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