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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郏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裴某某,女,1974年10月23日生。被告吴某某,男,1963年3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代理审判员  何星布代理审判员  马晓沛二Ο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