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郏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郏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裴某某,女,1974年10月23日生。被告吴某某,男,1963年3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卫真代理审判员 何星布代理审判员 马晓沛二Ο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