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芙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2013-1590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昕,孟国良,粟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姚昕。被执行人孟国良。被执行人粟新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孟国良、粟新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孟国良、粟新德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孟国良、粟新德的存款、收入100448.5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