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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棉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石棉县水潭电站与四川石棉县大渡河工业硅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水潭电站,四川石棉县大渡河工业硅厂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棉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石棉县水潭电站(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9398945-2。住所地:石棉县。投资人:舒彦,该电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元辉,四川容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石棉县大渡河工业硅厂。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朱明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云峰,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4日,住石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平,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3日,住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棉县水潭电站与被告四川石棉县大渡河工业硅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棉县水潭电站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丁 岚审 判 员  梁永新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庆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