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竹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63年4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在本院通知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亚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定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