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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竹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竹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63年4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在本院通知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亚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定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