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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汉臣诉王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臣,王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025号原告:王汉臣,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小龙,系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菊香,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臣与被告王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汉臣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琴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