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杨金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古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金华,男,1975年7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古田县,户籍在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11月1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余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金华酒后驾驶鄂E×××××的小型客车搭载同事刘某等人从古田县大洋百货公司旁的停车场往城东方向行驶,车行至城西街道松台口路段被城西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验和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杨金华的血样乙醇含量分别为92mg/100ml和119.70mg/100ml,属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证言,被告人杨金华供述与辩解,福建省行健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杨金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金华到案后自愿认罪且无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金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振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珊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遂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