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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罪犯吴文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文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974号罪犯吴文龙,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以(2010)宜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文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觉参加“三课”学习,多次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吴文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