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至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江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至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江某,女,生于1985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朱新才,系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生于1975年7月1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