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肖文兵与龚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兵,龚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肖文兵,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湖北省红安县永佳河镇袁家畈村村民。被告:龚涛,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兵与被告龚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文兵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兆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