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肖文兵与龚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兵,龚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肖文兵,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湖北省红安县永佳河镇袁家畈村村民。被告:龚涛,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兵与被告龚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文兵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兆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