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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林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88号罪犯杨林,又名杨冠英、杨涛,原��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林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杨林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9)濮中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8月7日罪犯杨林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12年1月12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杨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杨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1月、2012年6月、2012年11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琦审判员 谢 田 霞审判员 李   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