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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项敏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项敏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602号罪犯项敏,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以(2011)合高新刑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敏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项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项敏在服刑期间虽然能认罪服法,但巨额财产未履行,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不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敏不予以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