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刑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徐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0128号罪犯徐伟,男,1983年05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07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被告人徐伟不服原判,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02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终字第0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伟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0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维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杨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