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珙县弘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罗供电所与刘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珙县弘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罗供电所,刘某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珙县弘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罗供电所。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珙县弘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罗供电所与被告刘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珙县弘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罗供电所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珙县弘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罗供电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珙县弘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罗供电所负担。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