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吴金珍与宋君君、谷城县金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宋某某,谷城县金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吴某甲,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谷城县人。被告谷城县金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负责人程鸿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海涛,该公司谷城理赔部经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宋某某、谷城县金天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