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3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与范常兵、范玉龙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常兵,范玉龙,邓倩,淮安市清河区瑞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896号被告范常兵。被告范玉龙。被告邓倩。被告淮安市清河区瑞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路28路。法定代表人张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常兵与被告范玉龙、邓倩、淮安市清河区瑞风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常兵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常兵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海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