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土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樊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土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户籍地为内蒙古包头市,无前科。2013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土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土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土右检刑诉(2013)第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土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樊某甲驾驶小型客车,沿土右旗沿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2公里加101米处(该路段限速40km/h,经鉴定小型客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71.9km/h),遇郝某某步行在上述事故地点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被告人樊某甲所驾车辆前部将郝某某撞倒又与羊群发生碰撞,致九只羊被撞死、郝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之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樊某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樊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材料即:1、现场勘验笔录;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车体痕迹勘验笔录、机动车速度鉴定、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中乙醇检验报告;5、赔偿协议及谅解书、事故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樊某甲向法庭提供了一号证据收款条一份,欲证明被告人樊某甲在民事赔偿协议达成后已经给付了受害人家属10万元赔偿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樊某甲驾驶小型客车,沿土右旗沿黄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2公里加101米处(该路段限速40km/h,经鉴定小型客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71.9km/h),遇郝某某步行在上述事故地点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被告人樊某甲所驾车辆前部将郝某某撞倒又与羊群发生碰撞,造成郝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九只羊被撞死、车辆损坏之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樊某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樊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受害方家属各种费用共计55万元,达成协议后给付受害人家属10万元,在我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樊某甲与受害人家属到本院履行了双方民事赔偿协议中剩余赔偿款45万元的交付手续。双方民事部分已经全部了结。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2、证人证言材料,证实了案件的相关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对其肇事的全过程供认不讳;4、车体痕迹勘验笔录、机动车速度鉴定、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中乙醇检验报��,证实被害人因何死亡的情节、事故责任认定及血中乙醇浓度、肇事前车速等相关情况;5、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6、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款条,证实了民事部分纠纷双方已经协商解决,被告人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均无异议,故本院全部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土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了��偿义务,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凤仙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