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民一申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陕西省渭南市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陕西省渭南市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一申字第009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郑武,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天社,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渭南市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景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德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少峰,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渭南市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锋审 判 员 王小凤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