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富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企石皇贵塑胶五金制品厂、刘江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催字第19号申请人:东莞市企石皇贵塑胶五金制品厂。代表人:刘江红委托代理人:解艳。申请人东莞市企石皇贵塑胶五金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100051/22339967,出票人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帐号306*************,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2013年8月22日,到期日2014年2月22日,收款人富阳市乾新物资有限公司,帐号为331**********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企石皇贵塑胶五金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加淦审判员  陈琴霞审判员  徐文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