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恢执二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黄陂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黄陂区支行,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恢执二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街黄陂大道378号。法定代表人胡某,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农行黄陂支行与被执行人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某某应支付农行黄陂支行借贷本金人民币259000元,利息408700元,合计本息667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段某某在支付部分借款后本院己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段某某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陂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