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减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心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减字第59号罪犯王心城,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屏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乐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屏山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心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乐山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裁决前实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乐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心城在服刑中,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获标准考核分172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心城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心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心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4年1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