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一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静与被告吕淑梅、吕素香、吕淑清、吕淑桂法定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吕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发往:校对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993号原告吕X被告吕XX被告吕XX翻译张XX被告吕XX被告吕XX原告吕X与被告吕XX、吕XX、吕XX、吕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美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与被告吕XX、吕XX、吕XX、吕XX及其翻译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X诉称,我与被告吕XX、吕叔香、吕XX、吕XX(四被告)系姐妹关系,我与四被告父亲吕XX和母亲陈XX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和XXXX年X月X日去世,父母生前留有一套房产,坐落于XXXX地。因留有上述遗产,我与被告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位于苏家屯区翠柏路XXXX号XXXX房屋。被告吕XX辩称,我放弃应有的份额,同意将该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吕叔香辩称,我放弃应有的份额,我同意将该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吕XX辩称,我放弃应有的份额,我同意将该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吕XX辩称,对原告起诉状中房产价值有异议,该房屋价值26万元,我同意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但要求分割五分之一的份额。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吕XX、陈XX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婚后生育五名子女,即原告吕X与被告吕XX、吕XX、吕XX、吕XX。被继承人吕XX与陈XX分别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XX年X月X日死亡,留有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翠柏路1XXX号XXXX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人陈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XX**号,登记卷号XXXX),该房屋经XXX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为人民币XXXX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现原告要求判令该处房屋由原告依法继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时的陈述笔录、房证复印件、房屋查询单,死亡证明、广场社区证明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所得份额应均等,庭审中被告吕XX、吕XX、吕XX均表示放弃继承份额,故根据诉争房屋的价值,原告应给付被告吕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5148元。对于原告支付的鉴定费2000元,因该房屋五分之四由原告吕X继承,五分之一由被告吕XX继承,故原告吕X应支付鉴定费1600元,被告吕XX应支付鉴定费4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翠柏路13-1号4-2-2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人陈XX,建筑面积46.01平方米,沈房权证苏家屯字第0616**号,登记卷号7-2-6432)归原告吕X继承所有。二、原告吕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吕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5148元。三、被告吕XX、吕XX、吕XX、吕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吕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四、被告吕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X为其垫付的鉴定费人民币400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X负担1224元、被告吕XX负担3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