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江涛与被告张媛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涛,张媛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刘江涛,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媛媛,女,1988年4月2日出生,回族,现住漯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芳,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涛与被告张媛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江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秋生陪审员 姜顺民陪审员 刘景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迅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