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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江涛与被告张媛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涛,张媛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刘江涛,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媛媛,女,1988年4月2日出生,回族,现住漯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国芳,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涛与被告张媛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江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秋生陪审员  姜顺民陪审员  刘景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迅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