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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胡云与钱术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钱术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542号原告胡云,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钱术福,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诉被告钱术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胡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