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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上海左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天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左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天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10号原告上海左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幛823室。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建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天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9层D9室。法定代表人张楚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左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天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福建天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担保人李强、沈希媛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微山三村××号××室房产(沪房地浦字第2012第××号,建筑面积55.51㎡)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天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建天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李强、沈希媛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微山三村××号××房产(沪房地浦字第2012第××号,建筑面积55.5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