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川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川初字第9号原告康某某,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田某某,女,1975年8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如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