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丽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343号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燕,系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供用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导致被告的身份无法确定,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