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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一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2013桃民一初第1242号曹晓琴昌正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一初字第1242号原告曹某,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人和桥村。委托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昌某,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人和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昌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村委会调解,已和好夫妻关系,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宋照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莉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