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舒某某等十三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宁,刘某亮,周某某,严某某,张某军,龚某某,张某铁,刘某,孙某某,李某,刘某林,舒某,舒某球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溆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宁,外号“三屠户”,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亮,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涉嫌犯���博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严某某,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军,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龚某某,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铁,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林,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舒某,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舒某球,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继续取保候审。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13)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宁、刘某亮、周某某、严某某、张某军、龚某某、张某铁、刘某、孙某某、李某、刘某林、舒某、舒某球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奉志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美清、肖时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何红玲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宁等13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中旬的一天,舒某宁找到刘某亮商量决定在溆浦县油洋乡长冲村开设“鱼儿、虾米”赌场,赌场股东分为两大股,以舒某宁为主的本地人为一股,以刘某亮为主的低庄人为一股。舒某宁邀集孙某某、舒某安、孙某春每人入股2000元人民币,刘某亮邀集张某铁、张某军、刘某、龚某某每人入股2000元人民币,由舒某宁负责管理。后在油洋乡长冲村村民舒某华屋地下室里开设“鱼儿、虾米”赌场,每天有数十人参赌,一直到2013年5月初停止。2013年5月初的一天,在油洋乡乔里村舒某球家,舒某宁、周某某、李某、严某某等人共同商量,决定在舒某球屋开设“鱼儿、虾米”赌场。赌场分为大址坊股、小址坊股、油洋股,大址坊股由舒某宁负责,参股的人有孙某某、孙某学、舒某环、舒某等人。小址坊股由周某某负责,参股的人有李某、舒某、舒某球、刘某林等人。油洋股是严某某负责,参股的人有舒某等人。每大股入股金10000元人民币,由周某某负责管理。赌场每天有数十人参赌,直到2013年5月14日该赌场被查获。期间,舒某、舒某球、李某等人退股。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舒某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7月1日,被告人舒某球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7月5日,被告人严某某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龚某某、刘某、张某军、张某铁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舒某宁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舒某宁、刘某亮、周某某、严某某、张某军、龚某某、张某铁、刘某、孙某某、刘某林、舒某、舒某球、李某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宁、刘某亮、周某某、严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军、龚某某、张某铁、刘某、孙某某、刘某林、舒某、舒某球、李某系从犯。被告人舒某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二罪并罚。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舒某宁等13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舒某宁与被告人刘某亮共同商量,决定在溆浦县油洋乡长冲村村民舒发华屋地下室开设“鱼儿、虾米”赌场,赌场股东分为两大股,以被告人舒某宁为主的本地人为一股,以被告人刘某亮为主的低庄人为一股。被告人舒某宁邀集被告人孙某某和舒某安、孙某春每人入股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刘某亮邀集被告人张某铁、张某军、刘某、龚某某每人入股20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舒某宁负责管理。赌场每天有数十人参赌,一直到2013年5月初才停止。2013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舒某宁、周某某、李某、严某某等人共同商量,决定在油洋乡乔里村舒某球屋开设“鱼儿、虾米”赌场,赌场分为大址坊股、小址坊股、油洋股。大址坊股由被告人舒某宁负责,参股的人有被告人孙某某和孙某学、舒某环、舒某等人。小址坊股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参股的人有被告人李某、舒某、舒某球、刘某林等人。油洋股由被告人严某某负责,参股的人有舒某等人。每大股入��金10000元人民币,由周某某总负责管理。被告人李某、舒某、舒某球等人参股2天后退股。赌场每天有数十人参赌,直到2013年5月1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8人,缴获赌资3700元。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舒某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7月1日,被告人舒某球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7月5日,被告人严某某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龚某某、刘某、张某军、张某铁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舒某宁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上述投案被告人均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舒某宁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3年8月26日止;被告人刘某林于2013年11月14日向溆浦县公安局揭发舒某盗窃犯罪事实,且已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舒某华、舒某莲、朱某稳、刘某祝、向某珍、舒再某、禹某桃等人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14日在油洋乡乔里村舒某球家“鱼儿、虾米”赌场参赌的事实;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当场缴获赌资3700元的事实;3、溆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林及舒某华、舒某莲、朱某稳、刘某祝、向某珍、舒再某、禹某桃等8人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的事实;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舒某宁等人开设赌场的概貌情况;5、户籍资料,证明了被告人舒某宁等13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6、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和《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亮、刘某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及被告人舒某宁等11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7、本院(2013)溆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舒某宁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3年8月26日止;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询问笔录、拘留证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刘某林向溆浦县公安局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9、被告人舒某宁、周某某、刘某亮、严某某、张某军、龚某某、张某铁、刘某、孙某某、刘某林、舒某、舒某球、李某等人对上述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宁、刘某亮、周某某、严某某、张某军、龚某某、张某铁、刘某、孙某某、李某、刘某林、舒某、舒某球等13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罪名不妥,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宁、刘某亮、周某某、严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军、龚某某、张某铁、刘某、孙某某、李某、刘某林、舒某、舒某球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宁、周某某、严某某、张某军、龚某某、张某铁、刘某、孙某某、舒某、舒某球、李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林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且已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前后两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亮、周某某、严某某、张��军、龚某某、张某铁、刘某、孙某某、李某、刘某林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某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张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张某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刘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二、被告人舒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三、被告人舒某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奉志辉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红玲 关注公众号“”